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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决定,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负责全市地质矿产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的地质矿产方面的职能,全部划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承担。
     (二)增加市对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矿产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实施探矿权设立查询;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审查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审、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储备及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全市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局政务、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编制和落实本系统财务预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管理;对本系统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管理及干部任免事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考察;拟定全系统人才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地质矿产科技工作。
     (三)法规科
     负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协调;承办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监督检查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办理市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组织对全市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对涉法矿业纠纷的调查、处理;承担局机关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科(挂市矿产资源信息中心牌子)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采矿权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及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负责全市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生产配额管理;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登记和矿产品加工、流通及其配额管理;拟定矿产品加工企业有关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负责全市矿产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设备管理等工作。
     (五)资源储量管理科(地质勘查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参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变动及矿山闭坑的审批;负责对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内压覆矿床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监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评估;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储备工作和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参与矿业权市场建设,调处探矿权纠纷,指导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工作。
     (六)地质环境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管理;依法对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指导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及群团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事业编制3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1名,其中正科级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分局和下属单位
     1、直属分局,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承担章贡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域内地质矿产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核定直属分局事业编制4名(含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2、赣州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市级矿业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开展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核定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人员编制12名;
领导职数:支队长1名(正科级),副支队长3名(副科级)。
     3、赣州市地质队,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政府出资项目及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环境调查、治理项目,承担本市矿产资源接替和保障等地质勘查工作;政府或矿管局等部门委托的矿产资源及矿产品检测工作;赣南煤田及金属、非金属的地质勘察工作。
核定市地质队人员编制43名;
领导职数:队长1名(正科级),副队长3名、总工程师1名(均为副科级)。
     4、赣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为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以及矿业权交易技术性、业务性等服务工作;协助制订全市矿业交易管理办法和市场发展规划;为实行招标、投标形式确定承担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调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协助办理与矿业权交易、转让有关的相关手续,为全市矿业权交易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以及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承办收储未设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等。
核定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
     (二)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所辖的17个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均为正科级机构,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如下:
     1、主要职责
     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本行政辖区内法定的地质矿产管理职能,并服务地方矿业经济发展。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17个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额215名;
     领导职数: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领导职数均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单位
     1、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均设立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所在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辖区内矿业执法监察工作。
     核定17个县(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额174名;
     领导职数:各县(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均配大队长1名(副科级)。
     2、其他事业单位
     部分县(市)原有矿业权交易(矿产服务)中心或管理站(所)等事业单位,其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不变(原编制总额54名,其中全额拨款编制22名,自收自支编制32名)。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办理辖区内与矿业权交易的相关服务工作。
     (四)“三定”规定下达后,在核定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机关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其他事业单位编制的总额内,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县(市)人员编制调剂配备的具体方案,报市编委办公室审定。
     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及股级职数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审定。

 
 
      赣州市地矿行政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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