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3、依法办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市场;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收取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进行勘查和评估;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5、负责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6、负责对国家、省、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全县矿管干部培训,按规定对矿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承办市局、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